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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更登记流程:

岗位职责说明:
(1)受理岗位:负责对公司变更登记的咨询、受理、发照。对申请人申报的变更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出具《企业变更登记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企业变更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经核批通过的发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审查岗位:负责对受理的申请变更材料进行书式审查。对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行政相对人补正,对符合规定的提交审核。
(3)审核岗位:负责对审查通过的申请变更材料进行书式审核。对认为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出具《企业变更登记驳回通知书》,对符合规定的提交核批。
(4)审批岗位:负责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变更材料进行核批。
(5)执照打印岗位:负责打印核批通过的营业执照,对已发照的资料编辑归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法定时限:
(1)受理时限:当场或5个工作日;
(2)核准时限:20个工作日
(3)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审查内容: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4)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6)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7)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45日之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8)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9)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0)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12)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它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13)公司合并、分立,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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