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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登记流程:

岗位职责说明:
(1)受理岗位:负责对公司的设立登记的咨询、受理、发照。对申请人申报的设立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出具《企业设立登记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企业设立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经核批通过的发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审查岗位:负责对受理的申请设立材料进行书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规形式的告知行政相对人补正,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规规定的提交审核。
(3)审核岗位:负责对审查通过的申请设立材料进行书式审核。对认为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出具《企业设立登记驳回通知书》,对符合规定的提交核批。
(4)审批岗位:负责对审核通过的申请设立材料进行核批。
(5)执照打印岗位:负责打印核批通过的营业执照,对已发照的资料编辑归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办结时限:
(1)受理时限:当场或5个工作日:
(2)核准时限:30个工作日
(3)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查内容:
(1)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a)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b)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c)公司章程;
(d)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f)股东的主体资料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g)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h)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i)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j)公司住所证明。
(k)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2)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a)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b)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c)公司章程;
(d)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e)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f)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g)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h)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i)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j)公司住所证明。
(k)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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