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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岗位职责说明: (1)受理岗位:负责对私营企业注销登记的咨询、受理及印鉴销毁。对申请人申报的注销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出具《企业注销登记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企业注销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经核批注销的发放《注销通知书》。 (2)审查岗位:负责对受理的申请注销材料进行书式审查。对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申请人补正,对符合规定的提交审核。 (3)审核岗位:负责对审查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书式审核。 (4)核批岗位:负责对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批。 (5)通知书打印岗位:负责打印核批注销的通知书,并对资料编辑归档。 法定时限: (1)当场或5个工作日; (2)核准时限:20个工作日; (3)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审查内容: 私营企业申请注销登记,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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