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变更登记执法流程

岗位职责说明:
(1)受理岗位:负责对私营企业变更登记的咨询、受理、发照。对申请人申报的变更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出具《企业变更登记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企业变更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经核批通过的发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审查岗位:负责对受理的申请变更材料进行书式审查。对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行政相对人补正,对符合规定的提交审核。
(3)审核岗位:负责对审查通过的申请变更材料进行书式审核。对认为材料不符合法规的出具《企业变更登记驳回通知书》,对符合规定的提交核批。
(4)核批岗位:负责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变更材料进行核批。
(5)执照打印岗位:负责打印核批通过的营业执照,对已发照的资料编辑归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3)《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法定时限:
(1)受理时限:当场或5个工作日;2、核准时限:15日;3、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审查内容:
私营企业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