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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说明:
(1)受理岗位:负责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咨询、受理、发照。对申请人申报的设立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出具《企业设立登记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企业设立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经核批通过的发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审查岗位:负责对受理的申请设立材料进行书式审查。对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行政相对人补正,对符合规定的提交审核。
(3)审核岗位:负责对审查通过的申请设立材料进行书式审核。对认为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出具《企业设立登记驳回通知书》,对符合规定的提交核批。
(4)核批岗位:负责对审核通过的申请设立材料进行核批。
(5)执照打印岗位:负责打印核批通过的营业执照,对已发照的资料编辑归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办结时限:
(1)受理时限:当场或5个工作日;(2)核准时限:30个工作日;(3)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审查内容: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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