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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说明:
(1)受理岗位:负责对私营企业设立登记的咨询、受理、发照。对申请人申报的设立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出具《企业设立登记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企业设立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经核批通过的发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审查岗位:负责对受理的申请设立材料进行书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行政相对人补正,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提交审核。
(3)审核岗位:负责对审查通过的申请设立材料进行审核。对认为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出具《企业设立登记驳回通知书》,对符合规定的提交核批。
(4)审批岗位:负责对审核通过的申请设立材料进行核批。
(5)执照打印岗位:负责打印核批通过的营业执照,对已发照的资料编辑归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七条
办结时限:
(1)受理时限:当场或5个工作日;
(2)核准时限:30日;
(3)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查内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股东的主体资料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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