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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销登记执法流程:

岗位职责说明:
(1)受理岗位:负责对公司注销登记的咨询、受理及印鉴销毁。对申请人申报的注销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出具《企业注销登记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企业注销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经核批注销的发放《注销通知书》。
(2)审查岗位:负责对受理的申请注销材料进行书式审查。对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申请人补正,对符合规定的提交审核。
(3)审核岗位:负责对审查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书式审核。
(4)核批岗位:负责对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批。
(5)通知书打印岗位:负责打印核批注销的通知书,并对资料编辑归档。
法定时限:
(1)受理时限:当场5个工作日;
(2)核准时限:20个工作日
(3)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
审查内容: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有分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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