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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说明:
(1)受理岗位:负责私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咨询、受理及发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对申请人提交的名称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出具《名称预先核准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具《名称预先核准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经审核通过的名称发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查重、核准岗位:负责对行政相对人申请名称是否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进行网上查询,并作出驳回或者核准决定。对行政相对人申请名称与其它受保护名称抵触的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驳回通知书》,对不相抵触的,予以核准并提交审核。
(3)审核岗位:负责对查重通过并经核准的申请名称进行审核。
(4)通知书打印岗位:负责打印经审核通过名称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法定时限:
(1)受理时限:当场或5个工作日。
(2)核准时限:10日
(3)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审查内容:
名称预先核准所需提交文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及出资额等内容。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全体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国家及工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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