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酒类市场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
| 1、清查无证、无照的违法经营行为。对凡未办理登记注册或未经许可,生产、批发销售酒类商品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对社区、居民破墙开窗设立的小门店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酒类商品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彻底清查并规范其经营行为。 |
| 2、打击假冒名优酒类商品,维护消费安全。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要从重打击制售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以及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酒类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销货台帐。酒类经销商,须从证、照合法的生产、批发企业购进酒类商品,并执行《随附单》制度;对酒类经营者不能提供合法进货手续的酒类商品,要封存下架依法处理。同时,要动员各酒类生产、销售企业主动检举不法行为,提供相关案件线索,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识别假冒本企业的酒类商品和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
| 3、公布酒类经销企业名单,供消费者查询。全省统一在省工商局政务信息网(http://www.gsaic.gov.cn/)专项整治栏和甘肃电信人工语音服务114或118114、自动语音服务1606666、电信短信服务,公布省内、外部分白酒生产企业在甘依法登记注册的总经销、总代理、专卖店和直销企业名单、地址,供消费者查询。各地要依法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监督管理,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 4、清理各类名酒专卖店的牌匾。对悬挂各种名酒专卖店牌匾的经营部或经销点,要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清理,凡违反有关规定或未经生产企业授权擅自悬挂的,要将牌匾一律清除摘取,防止误导消费。 |
| 5、规范不正当的促销行为。针对目前酒类市场存在无限夸大宣传和采取各种不正当的促销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特别是要加大对农村市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
| 6、加强对配制酒和散装酒类的监管。散装酒一律要求贴标销售,必须标明酒的名称、原料、酒精度、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要严格检查进货渠道,防止工业酒精勾兑的酒类产品流入消费市场。同时要加强对仓储、卫生条件的监督管理。 |
| 二、酒类市场专项整治的时间安排 |
| 1、这次酒类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从 2006年7月20日 起至11月底结束;7月至8月底进行宣传动员,组织自查自纠;9月至11月底进行集中清理检查和整改。 |
| 2、每个阶段要求逐级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12月10日 前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总结材料分别书面上报省工商局市管局和省商务厅酒管局。 |
| 3、各单位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抽查、检查,对查处的大要案,要及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上报。 |
| 三、酒类市场专项整治的总体要求 |
| 1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酒类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工商部门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清查无照经营、打击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清理各类违规悬挂名酒专卖牌匾及不正当经销行为上;酒类管理部门要把重点放在清理无证生产和批发销售的违规行为上,对各种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识别提供专业知识,认真索取《随附单》(已经实行的地区)。加强酒类产品的抽检工作,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酒类管理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务求在年底取得具体量化指标的工作实效。 |
| 2、加强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各级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宣传车、印刷宣传材料,大造舆论声势,形成良好的整治工作氛围。要在一些重点市场、商场督促主办单位悬挂标语,增强营销企业的守法意识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在一些群众集中场所举行识别真假酒类商品的宣传活动。 |
| 3、重点突出,综合整治。开展酒类专项整治活动,要以打假和保护名优酒类产品为主题,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广大消费者的消费安全,为经济发展创造好的市场环境。各地要根据当地酒类商品生产、销售实际,认真排摸清查酒类企业的基本情况。尤其要把集中消费酒类较多的各类酒店及宾馆、酒吧等要列入重点整治的范围,对分散于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的各类批发市场、超市、小食品商店等,要加大检查力度,防止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流入农村。 |
| 4、依法行政,加大处罚力度。酒类专项整治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等。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
| 5、总结经验,探索科学监管方式。通过公布酒类产品经营企业名单,各地要依法加强酒类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守法经营,提示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探索酒类市场监管的有效方式,总结出成功的经验,努力提高整体监管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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